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責任重如泰山,上至國家、企業(yè),下至平常百姓,都知道食品包裝上需要 標識三期,即保質期,生產期,有效期。三期標識目前有油墨噴碼,小字符高清噴碼和激光噴碼,那食品標簽瑕疵會不會影響違法行為的認定呢?我們來看看下面真實案例:
自從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尤其是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引入“瑕疵”的概念后,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甚至基層監(jiān)管人員對食品標簽的認識進入了一個誤區(qū),認為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并不屬于違法行為,食品監(jiān)管部門不應實施處罰。那么食品標簽瑕疵到底該如何認定?筆者結合一起食品標簽投訴舉報案件對此做一分析。
一起投訴舉報案的處理
今年5月份,消費者李某以書面形式舉報某商城股份有限公司Z分公司銷售的花生油涉嫌虛假宣傳,要求A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依法查處并回復舉報人。接到舉報后,該局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該分公司銷售的花生油標簽標注有“科技某某國獎品質”、“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榮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等內容。舉報人認為上述標注內容涉嫌虛假宣傳并提供了相關證據(jù)材料。經過對相關證據(jù)材料和整個案件的分析,A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認為該花生油標簽標注的獲獎內容在表述上不夠準確(未標注所獲獎項等級),但核心內容基本一致,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屬于食品標簽瑕疵范疇。經研究決定,該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4“應真實、準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目前,某商城股份有限公司Z分公司對此沒有任何異議,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部整改完畢,該局也依法向舉報人送達了《行政處理告知書》。舉報——調查——核實——責改——反饋,所有行政程序已經履行,該局以為這起舉報案件已經處理完畢,然而,半路上殺出個“程咬金”。
今年8月28日,該花生油生產廠家W集團有限公司以舉報人拿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理告知書》到處投訴舉報為由,向該局遞交了所謂的“關于某某壓榨一級花生油標簽標注的情況說明”。在該情況說明中,該公司懇請A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撤銷對當事人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出具某某壓榨一級花生油標簽標注不違反《食品安全法》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的相關要求,鑒于該公司并不是該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對于該公司的相關請求,A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沒有采納。
案件定性與分析
在這里筆者無意評論W集團有限公司的程序錯亂與法規(guī)知識缺失,且不說舉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即便是舉報人以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理告知書》為由向相關部門繼續(xù)舉報的話,該局的認定也不足以支持涉案標簽涉嫌虛假宣傳,因為該局已經在告知書中明確作出“標簽標注的獲獎內容在表述上雖然不夠準確(未標注所獲獎項等級),但核心內容基本一致,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屬于食品標簽瑕疵范疇”的答復。那么,這起舉報案件中的食品標簽標注屬于瑕疵范疇嗎?標簽瑕疵是否屬于違法行為?筆者分析如下:
根據(jù)《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2.2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食品標簽作為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真實準確是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也要求,“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作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該嚴格遵守。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是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科學技術獎5大獎項之一。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創(chuàng)新、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等過程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共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既然該獎項明確規(guī)定了獎項等級,每個獲獎者在宣傳使用獲獎內容時就有義務向社會公眾或相關受眾準確說明所獲獎項等級。雖然W集團有限公司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情況屬實,但是如果不在標簽中就所獲獎項等級進行明確標注,就不能準確地向消費者傳遞該公司產品信息,使消費者無法獲知該公司所獲獎項是特等獎還是一等獎,容易造成消費者知情權的缺失。這種情況顯然屬于食品標簽瑕疵,因此,該局根據(jù)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是正確的。
在W集團有限公司向該局遞交的情況說明中,有“并出具某某壓榨一級花生油標簽標注不違反《食品安全法》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的要求。實際上,盡管某些食品標簽存在一定瑕疵同樣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本質上也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只不過由于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法律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事先給予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更正或者補救的救濟途徑,因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于這一點,執(zhí)法人員要有清醒的認識,不能因此而弱化對食品標簽的監(jiān)管,更不能像有些食品生產經營者那樣,簡單地認為標簽瑕疵不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一言以蔽之,食品標簽瑕疵并不影響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認定。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的油墨噴碼或多或少都會造型瑕疵,而采用激光噴碼標識,則可以有效的避免此種現(xiàn)象發(fā)生,因為激光噴碼的原理是利用激光轉化成熱能,在被標識的表面灼燒成不可磨滅的標識印記。